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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石家庄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节选)
16 研究制定更加宽松、开放的政策措施,不断改善高新区的政策环境。凡外地已在实行且效果良好的政策,高新区都可以拿来试用。

20 鼓励县(市)、区到高新区投资兴办科技产业,对投资方除实行分税制外,同时享受高新区优惠待遇。

23 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役人,形成自我积累、自我投入、自主开发、自主发展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平均应达到5%。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超过上年度10%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4 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专项资金要与企业孵化和培育密切结合,主要投放到高新区,一般不低于年度投放量的70%,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项目。

25 市科技三项经费和市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每年保证40%用于扶持高新区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6 鼓励驻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利用其人才、技术、设备、场地等资源,创办孵化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就地转化、逐步形成以创业服务中心为龙头的,独立运作、功能互补、信息共享的全市技术创新孵育体系。高新区政策区以外的孵化基地,要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由创业中心予以指导和管理,享受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30 努力营造适合人才发展、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条件。高新区设立人才资金,首期额度不少于100万元。对引进人才创业活动予以资助和扶持。对进区创业的院士、博士等高级人才,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给予1万元的专家津贴。

31 鼓励企业聘请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并给予受聘人员"外国专家"的各项待遇。

32 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完成人,根据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其股仅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开发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金数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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