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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精神,设立石家庄高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创业资金是创新孵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促进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2章 创业资金的来源
第3条 创业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按创业中心(含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民营科技园)已毕业企业实际贡献额的10%和在孵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
按年度核算, 在次年的上半年内划入创业资金。
第3章 创业资金的用途
第4条 创业资金的用途
1、 创业中心(含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民营科技园企业)在孵企业和孵化基地企业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
2、 在孵企业的种子资金以及贷款担保、短期拆借。
3、 创业资金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项目评估、咨询、孵化企业的表彰奖励等费用。
4、 改善和扩大创业中心孵化条件。原有孵化场地的改造、新建场地的分割、装修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及共享设备购置。
第5条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认定:在孵企业以孵化协议、毕业企业以创业中心批准毕业的文件为准。在孵企业的期限一般为3-5年。
孵化基地的认定: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文件为准。
第6条 各年度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情况由创业中心提出。
第7条 报主管主任核准。
第8条 交区财政局备案作为开发区财政核算创业资金的基础材料。
第4章 管理机构
第9条 设立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10条 主任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创业中心的领导兼任。
第11条 委员由高新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创业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公室)为创业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该机构设在石家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12条 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创业资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听取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汇报;监督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决定创业资金投资等重大事宜。
第13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创业资金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制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和落实创业资金;审定创业资金的使用对象、使用数额、使用方向、使用形式及使用单位资信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办理创业资金使用手续;对创业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向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创业资金使用情况。
创业资金由创业中心财务负责会计事务,建单独科目。
第5章 创业资金支持方式
第14条 创业资金以无偿资助、种子资金(资本金注入)、贷款担保、短期拆借四种方式支持在孵企业的产品研发和企业发展。
(1)、 无偿资助范围
1、 兑现高新区管委会、创业服2、 务中心的各项优惠政策中承诺的资金支持。支持数额为在孵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的实际贡献额。实际贡献额以国、地税务局完税单数额为准。无偿资助的年限:海外留学生创业园孵化企业前5年;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孵化企业前3年;民营科技园、其他孵化企业前两年;专业孵化基地前5年,3、
其它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优惠政策之外的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在孵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资金政策额度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2)、 种子资金(资本金注入)
种子资金是在创业者创建企业时,以注册资金投入的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 贷款担保。
(4)、 短期拆借。
在孵企业以抵押形式申请贷款担保、短期拆借。贷款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年,拆借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6个月。
第6章 申请与受理
第15条 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的无偿资助的单位需在次年度五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1-12月份)在高新区国税、地税纳税单复印件交创业中心。
单位要确保所提供的完税单真实无误。否则取消无偿资助资格。
申请优惠政策之外的无偿资助,要以书面形式申请,陈述用途及理由。
第16条 申请种子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交以下文件:
(1)、 书面申请书 (2)、 含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预测、经济效益等情况;
(3)、 注册企业的名(4)、 称核准、股东组成、注册资金、拟申请的种子资金数额、公司章程等情况(5)、 资金管理办公室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17条 申请贷款担保、短期拆借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资金用途、数额、时间;项目的技术水平及证明材料;预期经济效益;产品、市场开拓情况及证明材料。
(2)、 用作抵押的有效证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4、 印件。、
(4)、 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
第18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及提交材料进行责任审查。对通过责任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企业家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及经营水平;该新技术产业化的可行性、市场需求、市场预测;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预期经济效益及结论。用于抵押证件的有效性。
第19条 根据责任审查、专家评审结论,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上报,经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第20条 使用创业资金的单位应根据约定按时归还资金,确须延期的应报请资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并重新签约后按新签约时限执行。否则,按约定收取滞纳金并收回本金。
使用创业资金单位的技术项目、股份组成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创业资金管理办公室,以决定退还创业资金或重新签约。
第7章 创为发展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21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由开发区财政局监督,在孵企业及孵化基地使用资金,要单立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由资金管理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22条 创业资金使用单位须定期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创业资金使用情况,遇重大经营问题应及时向资金管理办公室通报。
第8章 附 则
第23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24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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