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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税务登记管理
  • 国税登记程序
  • 地方税务登记管理
    (一)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册登记)。

    (二)登记期限

      纳税人在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三)办事程序

      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征收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然后由地税征收分局发放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填好报征收分局审查合格后将登记内容输入微机并打印,分别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四)违章处罚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登记、注册登记的,未亮证经营或转借、买卖、损毁、涂改、伪造税务登记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税法五十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服主管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制度的,按行政法规和税务人员的纪律查处。

      (五)收费依据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证费。

      (六)收费罚款票据

      一律使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据和统一的罚款收据。

      (七)公开时间

      每季度将发证情况和违章处理结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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