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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家 庄 大 学 科 技 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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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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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我省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在园区内健康发展,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为大专院校科技人才创业、科研成果转化而设立的研发产品及生产经营场地、融资、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省科技厅、教育厅、高新区、创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规划、协调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等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石家庄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大学科技园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入园资格审查、落实优惠政策、并提供融资、信息、法律、咨询等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第三章 入驻大学科技园企业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大学科技园企业:
由高等院校及其在校师生、科研院所及其研究人员创办或领办的。
项目为产、学、研项目,且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生产的产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
新创业的企业或技工贸总收入小于200万元的。
企业为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依法经营。
上述单位或个人以技术成果、专利等入股,股份不低于注册资金15%的。
上述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章 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条件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
项目为产、学、研项目,且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生产的产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
新创业的企业或技工贸总收入小于200万元的。
企业为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依法经营。
第五章 大学科技园企业的入驻及管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登记表
第十条 入驻企业要与创业服务中心创业部签定"孵化协议",成为孵化企业。
第十一条 为大学科技园企业提供的服务
以优惠价格提供生产和办公场地。
组织企业科技成果的申报和新产品的立项。
组织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宜。
提供传真、复印、会议室等多种公共设施
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困难,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为进驻大学科技园企业提供资金、培训、咨询、信息等全方位服务。
争取各级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并加以落实。
组织专家顾问委员会对园内的企业进行专业"诊断",并出具切实可行的建议书。
为大学科技园企业在境内外二版或创业板上市提供各项服务。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企业的日常管理:
大学科技园企业统一归口由创业服务中心管理。
大学科技园企业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接受创业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大学科技园企业的孵化时间一般为2-5年左右。
大学科技园企业在孵化期间若遇变更登记,歇业,停业,建立新机构及联营,合股,合资等情况,应及时向创业中心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为使入驻企业有较好的生产经营外部环境,一般情况下,由创业中心统一组织企业接受各种检查,未经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入园进行任何检查、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产业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
第十五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区劳人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入市户口。
第十六条 高新区设立创业发展基金,该基金以风险投资、贷款担保等方式,优先支持园内企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如申请到各类项目资金,创业中心将给以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之日起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开始减按15%征收,并执行三年内先征后返。
第十九条 大学科技园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为此配套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均可按照财工字[1996]4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大学科技园企业用于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企业在开发区征地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经土地建设部门批准,免缴土地使用及建设费用中区财政收入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三年内免缴房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石家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二0 0 0 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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