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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外 留 学 生 创 业 园

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 留学人员企业,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新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按其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五年内全额资助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 留学人员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 留学人员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政策
  • 留学人员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产业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内办企业,允许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投资。
  • 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用房,由创业园核准后,三年内免收房租。
  • 凡来区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中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除按企业约定享受有关报酬外,高新区每年给予1万元的专家津贴。
  • 留学人员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机器、设备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5-7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 留学人员企业征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除国家、省、市部分以及农民补偿外)减收40%。免缴城市配套费。
  • 高新区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优先用于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同时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和产业计划。
  • 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定居的,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如租赁住房,按河北省房屋租赁价格,由高新区给予年租金总额50%的财政补贴。
  •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 留学人员企业所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对其中的骨干人员,如原单位不放行,可按辞职予以接收。
  • 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出境限制,一年内可多次出国,简化商务活动出境手续;延长所聘国外人员居留期限签证,为方便出入境可发给其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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