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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外 留 学 生 创 业 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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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石家庄市创业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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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区创业,促进我区高新技产业
和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河北创业园、海外留学人员石家庄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经省人事厅批准,由高新区管委会创建的海外留学人员创业的基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在海外学习或完成学业后在国外工作,包括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永久居住权和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各类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团体。
第四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来我区开展创业:
兴办国家允许的多种形式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科研开发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
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形式进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短期回国内进行,并支持在国外建立合作研究机构。
可接受国内单位委托,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以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形式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形式开办咨询公司;也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依托海外条件,帮助我区培养各类人才。
可利用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身份等形式,为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学术会议,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国内产品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推广、营销等中介服务。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我区创业,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六条 创业园要建立较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工商注册、项目申报、财务代理、物业管理、人事代理、信息网络、政策法规咨询、国际国内通讯、公关文秘、餐饮购物等全方位系列服务。并提供公用商务洽
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专业场所。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河北省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石家庄市创业园)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市、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协调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石家庄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为 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留学人员创业资格审查、协助办理进园的各项审批手续、提供各种服务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创业园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积极争取省、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为创业园的建设发展营造优越的投资环境,落实优惠政策。
第三章 留学人员企业
第十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留学生人员企业:
以货币、机器设备或其它物资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经营,投资额(或折算投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
留学人员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资本额不低于注册资本15%的。
留学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第十一条 兴办留学人员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或材料:
兴办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书。
留学人员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其中访问学者或研修人员除提供本人护照外,还需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关证明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申办独资、合资、合作的内、外企业所需提交的有关 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 创业园对留学人员企业资格审查合格后核发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省、市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四章 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留学人员企业,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按其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五年内全额资助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留学人员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政策
留学人员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产业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内办企业,允许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投资。
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用房,由创业园核准后,三年内免收房租。
凡来区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中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除按企业约定享受有关报酬外,高新区每年给予1万元的专家津贴。
留学人员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机器、设备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5-7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留学人员企业征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除国家、省、市部分以及农民补偿外)减收40%。免缴城市配套费。
高新区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优先用于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同时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和产业计划。
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定居的,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如租赁住房,按河北省房屋租赁价格,由高新区给予年租金总额50%的财政补贴。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企业所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对其中的骨干人员,如原单位不放行,可按辞职予以接收。
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出境限制,一年内可多次出国,简化商务活动出境手续;延长所聘国外人员居留期限签证,为方便出入境可发给其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成立的企业,符合留学生企业条件的可按本规定办理留学人员企业报批手续,并从留学人员企业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二001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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