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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软件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软件产业园管理,提高河北软件企业的产业化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软件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形成河北省软件产业的龙头企业群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软件产业园是在省计委、省科技厅、省信产厅等部门支持下由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建立的软件产业园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河北软件产业园的领导机构是河北软件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省计委、省信产厅、省财政厅、省科学院、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统一制定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软件园的建设规划,协调软件园重要建设项目和重点软件工程项目。

第四条、河北软件产业园的管理机构是河北软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石家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骨干软件企业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 协调有关园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软件标准化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规范软件市场使我省软件市场形成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 争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大力推动重大软件应用项目及软件工程,分抓一至两个重点软件应用项目或领域,推动软件企业的重组,组建股份制软件公司,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 参与制定软件产业发展规划,推进质量体系建立及其它软件产业的有关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第五条、河北软件产业园的办事机构是河北软件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软件产业园及软件企业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管理好软件园的服务设施。

    第三章 入驻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和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能力强,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产值及软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产值的35%以上。

    第八条、 软件产品的技术来源明确(拥有软件产品合法的知识产权),项目商品化、产业化基础好、市场前景好。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的业务和技术,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条、 具备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定资金。

    第十一条、 接受软件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入驻基地程序

    第十二条、 向软件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签定孵化协议。

    第十四条、 签定孵化协议的软件企业由创业中心物业管理部安排具体场地。

    第四章 软件园骨干软件企业

    第十五条、 为突出对重点软件企业的支持,河北软件产业园及软件企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申报认定骨干软件企业。

    第十六条、 骨干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 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生产和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经营活动以被认定的软件企业,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
  • 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其软件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有较完 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有三年以上的运营期。
  •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 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具有自主版权的软件技术及软件产品收入占6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4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软件技术收入是指:由软件企业进行的有关软件方面的技术咨询、转让、入股、服务、培训、设计等的收入)
  • 用于自产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8%以上。
  • 60%以上的软件产品已获得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认证,企业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家有关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
  • 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制度。

    第五章 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由河北软件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申报认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授予"河北软件产业园软件企业"铭牌,享受国家、省市及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河北软件产业园服务项目:
  • 提供创办软件企业咨询服务,代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 帮助申报国家各级各类产业计划。
  • 帮助企业进行项目、产品宣传和市场推广。
  • 提供政策咨询,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 利用培训体系和专家体系,协助企业培训人才。
  • 提供物业管理、文秘、商务等服务。
  • 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章 入驻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园区内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期满后,第六年至第八年由高新区财政局对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0%给予列支返还。

    第二十条、高新区每年按园内软件企业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核拨一定比例和数量的资金,划入软件创业发展基金,由创业服务中心掌握并由财政局监督其使用。其中70%用于支持软件企业发展,30%用于软件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入驻软件园的企业租用宽带网专线设施,以市场价为基础减半收费。

    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按照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其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可获得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进入河北软件产业园的院士、博士及获得硕士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高新区每年给予一万元的专家津贴。

    第二十四条、优先申报软件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各类高科技发展资金及各级政府的科技三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园内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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